法院拍賣房產後?
法和拍賣法規定:
1、《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實施網絡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2、《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3、《拍賣法》第44條規定了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的事項,其中第(五)項就是“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該規定也說明了交付是拍賣的必備程序,不交付、實現不了使用價值的拍賣對於競買人來說沒有意義。
再看看其他兄弟省市法院的做法:
1、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提高網絡拍賣規範化水平的指導意見》第8條再次重申2017年規定:省法院《關於正確適用若干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217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清空後再拍賣。據此,除保留租賃關係拍賣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將拍賣的不動產騰空後交付買受人,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負責騰空”。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人民法院蘇高法電217號文件第三條:“關於清空、交付要求”規定: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清空後再拍賣;法院對於拍賣成交需要交付買受人的不動產,一般均應負責交付買受人。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拍賣房屋清場交付工作的意見》則直接規定:對符合清場條件的拍賣房屋,原則上清場後交付拍賣,爲設定抵押權的住宅房屋。交拍房屋有居住人或存在租賃關係,但沒有調查材料的、調查沒有到位的、應清場而未清的,一局網拍組退還材料,暫緩掛拍。產權清楚、無權利負擔和瑕疵的交拍房屋,不得在拍賣公告和拍品描述中標註“法院不負責清場”字樣或作出類似表述。
2、安徽省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關於強制執行中房屋騰退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執行法院拍賣房屋時,原則上應當先清空後拍賣;確有特殊情況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賣,但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說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須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執行法院對於裁定確認拍賣、變賣成交、以物抵債的房屋,應負責交付。
3、重慶市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3條:拍賣成交的,執行法官應當督促買受人及時交付拍賣成交款。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執行法官應當在拍賣成交款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成交裁定書,並及時辦理財產交付。
4、青海省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第21條:拍賣成交的,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執行法官應當在拍賣成交款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成交裁定書,並及時辦理財產交付。
5、陝西省人民法院《關於落實的實施意見(試行)》第5條:網絡拍賣中,執行法官履行下列職責:(十)實施拍賣標的的清場及財產交付等事項;
陝西省人民法院《關於網絡拍賣的工作指導意見》五:執行法官主要負責以下工作:(九)製作並送達拍賣成交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財產交付等事項;
6、2012年8月14日福建省人民法院《評估拍賣工作規定(試行)》第20條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在評估拍賣中負責以下事項:(九)拍賣成交價款分配及裁定、辦理標的物交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強制騰房的若干規定》規定:凡提交拍賣的房產,一般在提交拍賣前騰空;未騰空的,要求在拍賣成交後一箇月內騰空,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執行局每月至少組織兩次騰房行動,時間爲每月上旬的週五和下旬的週五,必要時可隨時組織強制騰房。